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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14耿正清与邢德钧、王冬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正清,邢德钧,王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耿正清。被执行人:邢德钧。被执行人:王冬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耿正清与被执行人邢德钧、王冬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德钧已给付15000元,余欠款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