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张继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张继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202号申请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号凯旋门大厦A-22C。负责人:刘津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晟楠,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继刚,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张继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继刚名下与诉讼金额20万元等值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或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为申请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因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继刚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丽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