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修元与湖南省创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修元,湖南省创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黄修元。被执行人湖南省创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龙里寨7栋5-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向其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修元与湖南省创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修元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创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黄修元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