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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成生与詹连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生,詹连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996号原告:朱成生,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连珠,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生与被告詹连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朱成生负担。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