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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文摆、王庆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摆,王庆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摆,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王庆广,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庆广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海马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庆广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海马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2017)华丰评报字第042702号旧机动车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