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海芹与开鲁县蒙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芹,开鲁县蒙医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602号原告:张海芹,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蒙医医院,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辽河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苏晓彬,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芹与被告开鲁县蒙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00元,减半收取905.50元,由原告张海芹负担。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