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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海芹与开鲁县蒙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芹,开鲁县蒙医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602号原告:张海芹,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蒙医医院,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辽河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苏晓彬,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芹与被告开鲁县蒙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00元,减半收取905.50元,由原告张海芹负担。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