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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孙俊、吴茂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孙俊,吴茂川,吴丽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保47号(2017)闽0626民初934号申请人:陈孙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慧,福建省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吴茂川,男,1968年10月6日出身,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申请人:吴丽端,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陈孙俊与被告吴茂川、吴丽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孙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茂川、吴丽端名下价值相当于500000元的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孙俊以现金担保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孙俊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影响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茂川、吴丽端名下价值相当于500000元的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陈孙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