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用莲申请执行徐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用莲,徐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宋用莲,女,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牛家岗村。被执行人徐青生,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刚村。本院在执行宋用莲申请执行徐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第2022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