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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用莲申请执行徐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用莲,徐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宋用莲,女,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牛家岗村。被执行人徐青生,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刚村。本院在执行宋用莲申请执行徐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第2022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