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河北四季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四季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5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四季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煎茶铺镇东二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宝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756-123号。法定代表人:赵春然,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0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四季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765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