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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张菊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张菊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1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下简称中国银行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108号。负责人:郑智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菊芳,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仙居支行与被告张菊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