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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沂宇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宇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803号申请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沂宇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杨利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临沂宇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1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宇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