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亚杰与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原河南省伯马矿业科技股份公司)、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杰,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原河南省伯马矿业科技股份公司),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381号原告周亚杰,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原河南省伯马矿业科技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玉立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596098X7住所地卫辉市产业集聚标准化厂区被告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培中,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杰诉被告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未就履行地做出约定,且合同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卫辉市,原告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贵院对该案不具管辖权,该案应由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亚杰与被告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借贷协议。原告周亚杰为出借人,被告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为借款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出约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被告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位于卫辉市,应由卫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省君泰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卫辉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