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牛福梅与杨冬艳、谢文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冬艳,牛福梅,谢文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冬艳,女,汉族,1961年1月27日生,河南省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杨永胜,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牛福梅,女,汉族,1962年1月26日生,企业职工,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怀坤,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文发,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生,天津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李冠杰,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牛福梅因与杨冬艳、谢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新2801民初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冬艳认为原审判决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再审申请人杨冬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胜、被申请人牛福梅及委托代理人王怀坤、被申请人谢文发及委托代理人李冠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冬艳申请再审称:1、本案采用公告送达程序不合法,其一直居住在库尔勒市康都社区康都时代花园4号楼3单元303室,即原审判决书确认地址,且电话号码亦未更换过,原审采用公告送达,剥夺了其辩论权利。2、有证据证实牛福梅与谢文发存有不正当关系,不排除牛福梅与谢文发串通损害杨冬艳合法权益。3、杨冬艳对此借款毫不知情,也未用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第一、二、四、九、十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被申请人牛福梅代理人答辩称:1、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2、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申请人地址人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告送达,该程序合法。3、牛福梅提供的借条和银行打款凭证可以证实谢文发借款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程序合法严谨,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谢文发代理人答辩称:1、原审法院适用公告送达方式不合法。其一直居住库尔勒市康都社区康都时代花园4号楼3单元303室,离婚后也未变更过电话联系方式,原审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2、原审法院事实未查清。牛福梅出具证据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其与牛福梅之间存有不正当关系,对于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谢文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借条》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承担还款义务。谢文发借款行为为2006年至2009期间,该借款为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另、本案一审送达法律文书采用人工送达、邮寄送达均未果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且人工送达及邮寄送达地址均为杨冬艳在本案申请再审认可的库尔勒市康都社区康都时代花园4号楼3单元303室。故原审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冬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第一、二、四、九、十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冬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浩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宝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