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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焕平与雷银治、王朝锋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焕平,雷银治,王朝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焕平,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赢,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银治,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朝锋,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再审申请人高焕平与被申请人雷银治、王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陕04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焕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焕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退股协议,由被申请人退还上诉人合伙股金,当天支付1.7万元,后被申请人称,不解除合伙协议无法退还股金,申请人为索要股金及1.7万元工资款,被逼迫违心签字。被申请人并未给付申请人1.7万元,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打印费、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伙经营中发生的纠纷系合伙纠纷,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1.7万元工资的事实,一、二审判决以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所述,高焕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焕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刘建明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