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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阿东、陈秋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东,陈秋根,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李阿东,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秋根,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住。申请执行人李阿东与被执行人陈秋根、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陈秋根、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李阿东借款7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阿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2月16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陈秋根房产,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陈秋根、吉安市青原区百年名居家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76717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