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昆国与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昆国,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督1号申请人:王昆国,男,194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男,系申请人王昆国之子,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县县城沁州南路413号,注册号140430200001981。法定代表人:王旭芳。申请人王昆国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应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登记的住所地为山西省沁县县城沁州南路413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太原办事处的地址为太原市平阳路105号天鑫花园3单元2204室,以上地址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就受理的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昆国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18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给申请人王昆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旭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