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卫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李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1号9-10。法定代表人:吴建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努,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卫芬,女,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卫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8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卫芬结欠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2234元,现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李卫芬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再主张。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由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若李卫芬有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常熟市富润特油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可就总额42662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李卫芬已履行部分之余额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426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李卫芬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无车辆信息、无大额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卫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66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8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