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兵与张联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张联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030号原告:马兵,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莱州市。被告:张联平,男,成年人,住莱州市。原告马兵与被告张联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马兵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马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