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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兵与张联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张联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030号原告:马兵,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莱州市。被告:张联平,男,成年人,住莱州市。原告马兵与被告张联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马兵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马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