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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695号原告:雷某。被告:张某。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张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经原告的邻居介绍,原告向张某出借1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未还。张某辩称,我未曾借过原告的钱。向原告出具条子是因为别的原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雷某现持有借款人为张某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雷彩红现金8000元,大写壹万元,借款人张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张某作为借款人是否实际向雷某借款。张某陈述其未向雷某借款,是因其他原因向雷某出具欠条。因张某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某向雷某借款并出具欠条,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欠条中的借款金额数字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雷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娅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