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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关成、叶林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关成,叶林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关成,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执行人叶林水,男,194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王关成与被执行人叶林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关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建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关成借款333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叶林水退休工资冻结扣划,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未履行完毕的案件,本案经分配执行到位592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王关成申请(2017)浙1123执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