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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仕祥、王明波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仕祥,王明波,刘朝礼,陈祥荣,何虎虎,田维文,杨必云,冷天要,邹昌权,范广周,孟勇,冯应超,张兴平,付阳梨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仕祥,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昭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于2016年11月10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波,又名王波,男,彝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昭阳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朝礼,又名周勇,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祥荣,绰号老咪,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7月6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后于2016年1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虎虎,又名何虎,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于��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昭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田维文,又名田文,男,汉族,1993年8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必云,绰号七九,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7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冷天要,绰号老二,男,汉族,1996年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邹昌权,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中专文化,居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范广周,又名周周,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孟勇,又名候勇、候三,男,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涉嫌犯聚众���殴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冯应超,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兴平,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付阳梨,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昭阳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祥荣、王仕祥、王明波、刘朝礼、何虎虎、田维文、杨必云、冷天要、邹昌权、范广周、孟勇、冯应超、张兴平、付阳梨聚众斗殴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字3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仕祥、王明波、刘朝礼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第二百二十七(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刑初字3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志培审判员  张钦鹏审判员  何家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