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樊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22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樊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