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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樊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22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樊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