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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立与被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立,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15号原告:刘庆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项,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官庄驻地。负责人:郝彦渠,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头支行行长。原告刘庆立与被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庆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2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及代理费等共计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份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23191670995609,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存入20万元,2016年3月5日存入5万元,2016年3月6日存入5万元,2016年3月7日存入5万元,共计35万元,在2016年5月原告急需用款时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原告的所有存款不知去向,原告卡上显示存款数字为0,原告到被告处查询,得知原告的存款均被被告内部员工邢娜分数次通过其本行转入其本人账户内进行了支配。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及邢娜进行交涉被告返还了原告15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支行系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庆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征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