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祭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添和热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杜庆芳、郑州红房子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添和热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杜庆芳,郑州红房子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358号原告河南添和热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屈居友。委托代理人王万喜,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庆芳,男,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郑州红房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与凤鸣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付浩举。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叶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添和热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庆芳、郑州红房子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添和热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添和热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吴桂英人民陪审员  谢丽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炎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