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牛与王大淼、王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牛,王大淼,王力锋,王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621号原告:XX牛,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大淼,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力锋,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国娟,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兰英,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XX牛与被告王大淼、王力锋、王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导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颖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