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夏景芳与刘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景芳,刘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夏景芳,女,194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马河区。被执行人刘容,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监狱。申请执行人夏景芳与被执行人刘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景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忠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