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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夏景芳与刘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景芳,刘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夏景芳,女,194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马河区。被执行人刘容,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监狱。申请执行人夏景芳与被执行人刘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景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忠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