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顺诉被告黄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顺,黄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83号原告:王俊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香,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伸海,男。原告王俊顺与被告黄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俊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顺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俊顺负担。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