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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顺诉被告黄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顺,黄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83号原告:王俊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香,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伸海,男。原告王俊顺与被告黄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俊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顺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俊顺负担。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