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旭,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法定代表人沈晓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旭,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审被告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沈晓松,董事长。上诉人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旭、原审被告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联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联爆破公司上诉称,涉案建设工程地位于贵州省××新区大山村,为人民法院能够充分查明本案事实,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更为便捷、高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文旭二审中未作书面答辩。久联建司二审中未作书面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中已载明工程地点位于新蒲镇境内,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文旭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戡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犹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