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司玉平与被执行人段存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玉平,段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597号申请人司玉平,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存利,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司玉平与被执行人段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今查明被执行人段存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