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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司玉平与被执行人段存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玉平,段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597号申请人司玉平,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存利,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司玉平与被执行人段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今查明被执行人段存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