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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2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道彪与彭宏亮、王紫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彪,彭宏亮,王紫娟,苏晓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975号之一原告:蒋道彪,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宏亮,男,汉族,1970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紫娟,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晓明,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蒋道彪诉被告彭宏亮、王紫娟、第三人苏晓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蒋道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道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道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25元,由原告蒋道彪负担。审 判 长  焦林生审 判 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