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2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道彪与彭宏亮、王紫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彪,彭宏亮,王紫娟,苏晓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975号之一原告:蒋道彪,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宏亮,男,汉族,1970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紫娟,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晓明,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蒋道彪诉被告彭宏亮、王紫娟、第三人苏晓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蒋道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道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道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25元,由原告蒋道彪负担。审 判 长 焦林生审 判 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