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359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与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359号原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北村。法定代表人:范智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卿,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玲,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电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诚公司)与被告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诚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忠卿、徐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杰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林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明杰公司立即支付定作价款104636元;2、本案诉讼费由明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尚诚公司与明杰公司发生定作业务往来,曾于2015年9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实为定作加工合同),尚诚公司按照明杰公司提供的图纸定作锻件。2015年至今共计定作264636元,但是明杰公司至今只支付了16万元,尚欠104636元未付。尚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被告明杰公司口头辩称,认可欠款金额。由于尚诚公司所加工的货物延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其相应的违约金应当扣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11月12日、12月13日,尚诚公司、明杰公司分别签订《采购合同》三份,约定尚诚公司按照明杰公司提供的图纸定作锻件,产品名称、合计价款分别依次为:上模、下模、导套、导柱,84500元;下模,41100元;下模(材质均为45号锻件,规格、总重、总金额分别为:1050*915*727、5867kg、32268.5元;855*800*600、3492kg、19206元),51400元;交货日期分别依次为:2015年9月10日、11月17日、12月19日;均约定若超过规定日期1天,每天扣除总价的0.2%作为逾期违约金;付款方式以承兑为主。合同签订后,第二份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款41100元)实际交货日期迟延1天,第三份合同总重5867kg的货物(价款32268.5元)实际交货日期迟延7天、总重3492kg的货物(价款19206元)实际交货日期迟延1天。尚诚公司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尚诚公司提供的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明杰公司欠尚诚公司的定作款有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实,且明杰公司认可欠款金额,明杰公司应当支付。明杰公司所提应当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抗辩意见,有合同约定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经计算,需扣除41100元*0.2%+32268.5元*0.2%*7+19206元*0.2%=572.4元。明杰公司还应支付104063.6元。综上,尚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04063.6元。二、驳回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96.5元,由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190元,由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负担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逸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