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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80号之一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7554元,利息421.3元,共计18175.3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工资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8月25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武威市荣华场区结晶冰糖厂和马儿社区军粮供用站工地打工,原告的工资共计17554元,2016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此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符合法定的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原告应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玉林审 判 员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晋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