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3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林信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信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信华,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大学文化,上杭县客家开元大酒店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信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信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信华驾驶闽D×××××号轿车沿国道205线由上杭县临城镇往湖洋镇方向行驶,途经上杭县临城镇石门障路段时碰撞路左往路右横穿公路的行人汤某,造成汤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林信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林信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案发后,被告人林信华已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林信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赖某等人的证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信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信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信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信华已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信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林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瑶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