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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树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林,许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林,男,1951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许峯,男,1963年8月出生。张树林与许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许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张树林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许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张树林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申请人张树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许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树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