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锁与原红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锁,原红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16号原告:王玉锁,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萍,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义马市,系原告王玉锁之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原红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锁诉被告原红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玉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原红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锁撤回对被告原红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锁承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