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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锁与原红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锁,原红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16号原告:王玉锁,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萍,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义马市,系原告王玉锁之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原红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锁诉被告原红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玉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原红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锁撤回对被告原红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锁承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