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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谷茂与胡坤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谷茂,胡坤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784号原告:黄谷茂,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胡坤安,男,200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暨被告胡坤安的法定代理人:胡秀健,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黄谷茂与被告胡坤安、胡秀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黄谷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谷茂以其欲与胡坤安、胡秀健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谷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谷茂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文娟(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