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智慧诉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慧,张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2242号原告:王智慧,男。被告:张伟东,男。原告王智慧与被告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智慧、被告张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智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伟东偿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19日张伟东向我借了22000.00元。我一直找被告要钱,被告的电话不通也不还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伟东向我偿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张,意在证明张伟东在2011年2月19日向王智慧借款220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伟东辩称,已经以现金形式给了王智慧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在游戏里抵账。还钱时没有写收条,也没有将借条要回来。况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2月19日张伟东向王智慧借款22000.00元并为王智慧出具了一张借条。王智慧多次向张伟东索要借款,张伟东未予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伟东向原告王智慧借款22000.00元,且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伟东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张伟东未偿还借款,故原告王智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伟东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间,贷款人王智慧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张伟东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伟东向原告王智慧偿还借款2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伟东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