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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刘庆国胡金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刘庆国,胡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37626679798。被执行人:刘庆国,男性,汉族,1970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胡金琼,女性,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刘庆国、胡金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