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黎与赵屏、张恒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黎,赵屏,张恒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宋黎,女,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赵屏,女,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恒阳,男,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宋黎和赵屏、张恒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