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长武县昭仁镇灵凤村委会农村建房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长武县昭仁镇灵凤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镇灵凤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任村委会主任。住所地:昭仁镇灵凤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镇灵凤村委会农村建房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灵凤村民委会支付工程款153330元,并负担诉讼费3000元,共计15633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5333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属特困群体,合议庭合议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司法救助人民币3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