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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焦作广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沁阳市润茂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广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沁阳市润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24号原告:焦作广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博爱路龙源湖小区东二区9号楼二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杜勇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润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河内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东方福地院内。法定代表人:韩瑞月,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焦作广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润茂置业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广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广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65元,减半收取计6582.5元,由原告焦作广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中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昆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