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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闫广吉诉才志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广吉,才志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372号原告:闫广吉,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才志宇,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广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50元,由原告承担175元;其余1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