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154王冬旭与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无锡分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旭,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无锡分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2154号原告:王冬旭,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无锡市。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无锡分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2363137-6,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新3**国道西侧、锡锦路北侧地块。负责人:梁晓旭。原告王冬旭诉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无锡分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冬旭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冬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王冬旭预交),由王冬旭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