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邱议平与汪宝平、汪宝盛海域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议平,汪宝平,汪宝盛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237号原告:邱议平,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艳,辽宁李冬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宝平,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小区。被告:汪宝盛,男,汉族,1953年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小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鑫(汪宝平之子),男,满族,1984年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小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涛,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议平与被告汪宝平、被告汪宝盛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邱议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议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邱议平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邱议平负担。审 判 长 信 鑫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天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