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宫玉臻与李忠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玉臻,李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宫玉臻,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忠恩,男,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宫玉臻和李忠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