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元红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红,陕西省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08号申请人王元红,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元红与被执行人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2016)陕0527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给付案件款24663.6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