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永芳、陈径宇等与玉溪永发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芳,陈径宇,玉溪永发物流有限公司,廖永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02民初1117号原告:陈永芳,男,194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陈径宇,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玉溪永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组。法定代表人:郭健。被告:廖永寿,男,约50岁,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原告陈永芳、陈径宇与被告玉溪永发物流有限公司、廖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永芳、陈径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二原告借款1232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4月18日利息合计23802.24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17780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永芳、陈径宇起诉被告玉溪永发物流有限公司、廖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不具备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芳、陈径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元,退回原告陈永芳、陈径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