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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嘉霖服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嘉霖服装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509号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段西段***号盛世太白*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262852950。法定代表人李西方,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皂河路2号付6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嘉霖服装店。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盛龙广场*楼********号。注册号610112600411539。经营者徐洁,女,该服装店业主。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嘉霖服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7日,其与被告经营者徐洁签订《盛龙广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其位于西安市未央路与纬二十八街十字西侧的盛龙广场商业综合体二层2014-1号的商铺,租期36个月,用于经营儿童服装。2014年12月10日被告经营者徐洁开始经营,徐洁于2015年3月5日办理被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经营。2015年8月15日盛龙广场向被告发出结算通知单,要求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欠款。被告收到该通知后仍拒付租金,并于2015年9月29日私自将其货物及人员全部撤离。2015年10月23日其向被告发出解约函,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支付欠付租金。徐洁于2015年10月30日签收该解约函,但至今未向其支付租金。现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盛龙广场租赁合同》;被告立即向其支付所拖欠商铺场地租赁费7420.35元、违约金3809.11元,合计11229.4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