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柏泉、陈伟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柏泉,陈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孙柏泉,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陈伟祥,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2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孙柏泉与被告陈伟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伟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朱鉴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