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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欣哲与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哲,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885号原告:李欣哲,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生,个体,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志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哲诉被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欣哲负担。审判员 孙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桧 来自